2017年3月1日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变动内容作出说明:
门诊医疗待遇
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待遇标准,将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规定的11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统一为70%,门诊起付费统一为1200元。年度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住院医疗待遇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乡居民在州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统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州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定额包干支付标准为;在州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顺产、侧切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1500元,剖宫产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240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次剖宫产、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按普通住院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我院自接到通知后就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变动内容积极公示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财务科
201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