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只填写企业名称、办公用品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相关细则解读说明:1、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往我们在超市、商场购物之后要开发票,商家通常归类开具“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但是今后,这种“只开大类”的开票方法是不合规的,必须要按照商品唯一代码开出购物明细。比如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几本书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方便企业报销入账。此外,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也都必须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2、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如同普通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企业的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合法税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