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机构开展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一、互认项目
云南省三甲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40项,其中,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7 项,包括常规 X 线检查项目、X 线造影检查项目等(附件 1),州级互认前4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33 项,包括临床生化检验项目 16 项,临床血液检验项目 10 项及临床免疫检验项目 7 项(附件 2)。(省州相同)
二、互认标识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如通过云南省省级质控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报告单右上角标注“云南省 HR”互认标志。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前统一标注“*”号,未标注的,不予互认。
(一)检验结果互认的标识如下图:
(二)检查结果互认的标识如下图
三、互认范围
(一)在全州三级医疗机构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州卫生健康委确定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全州互认。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委托红河州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放射影像质量控制中心、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等医疗质控中心确定,并根据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动态调整;
(三)三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四)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五)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其他检查检验机构要求参与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委托相应医疗质控组织进行审核,达到互认要求的,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四、互认规则
(一)各科室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省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葡萄糖为5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病历记录及知情同意: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将始终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文/图 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