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 6月
说 明
一、个旧市文明单位是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二、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测评体系共设置14个测评项目,分别是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业务能力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法治建设和诚信建设、文明风尚行动、家庭文明建设、文化体育活动、优美环境建设、帮扶共建活动、保障员工权益、创建工作机制,共有43条测评标准,总分100分。
四、数据采集主要使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需提供申报前2年的文字材料、数据和图片。
五、申报评选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发生此类情况的个旧市文明单位,取消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班子成员两名(含)以上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四)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七)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八)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毒赌”案件;
(九)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宗教、邪教活动。